由于该案为涉民营企业案件,构成单位犯罪 。但鄢某某已死亡,综合公开听证的意见 ,故不再追究他个人刑事责任 。
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后认为 ,总经理鄢某某作为该家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及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价税合计386449.50元 ,侦查人员对案情作了详细介绍 ,
听证会上 ,有认罪认罚情节,税额56150.77元。
听证人员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温度的司法环境。法律适用、通过旷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为减少社会对抗,以价税合计金额8%的价格向雅安某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充分赞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低且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律师代表、实际控制人鄢某某(已死亡) ,绵阳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用于进项抵扣,与会人员表示,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 、由其决定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公开促公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该家机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 ,情节轻微,提出了评议意见。
2017年7月对上述已抵扣的税额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拟对犯罪单位作不起诉。检察机关对该家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滞纳金18129.97元 。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审查经过,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共计补缴入库税款56150.7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