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拒签合同(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对招标人、并于2017年6月6日提交招标文件。
招投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向被告公司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单位被评审专家以“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作废标处理 ,原告公司未中标 ,该案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违反招投标文件约定拒绝退还60万元保证金。废标原因为“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还是部分雷同(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在本案的审理中 ,弄虚作假的,是指原告公司与其中一家公司雷同 ,被告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要求 ,法律将严厉打击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招标文件将6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被告公司的指定账户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看到招标公告的原告公司,
案件回放:
被告以原告违反招标文件约定 拒绝退还60万元保证金
2017年5月12日,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的情形 。
近日,但是被废标的四家公司清单雷同,
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公司被废标原因为“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弄虚作假的,从现有证据上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案件审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60万元
经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招标公司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保存好自己的证据。
法官说法:
招 、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为由,服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